- 张强;
抗日战争导致的大学内迁破坏了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正常秩序,改变了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分布的既有格局。抗战胜利后的教育复员,一方面致力于高等教育秩序的恢复,另一方面进行了高等教育格局的重塑,由此引发了"复员"与"复原"的争议。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的召开,从教育机关的去留、师资队伍的待遇、教学设备的利用等方面进行讨论,体现了返回故地与扎根内地之间的张力、大学传统与国家需要之间的矛盾。经过一番博弈,旧有格局未能彻底改观,新的萌芽初步得到扶持,进而凸显了以行政力量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的社会形态。
2020年03期 No.233 27-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48K] - 薛国瑞;
20世纪20年代初期,中央教育财政频频发生危机,国立大学教育经费来源受到严重挑战。北京政府管控国立大学的权力被逐一分解,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及国立大学自身在国立大学发展中的职权比重开始增大。全国各地纷纷以不同形式创办国立大学,如把国立高等师范学校改为国立大学、把原有的高等专门学校重组升格为国立大学、直接筹资新建国立大学等,初步形成了国立大学"中央-地方"格局。国立大学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也从单纯依靠中央财政供给,扩展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社会捐资等渠道共同分担的多元格局。与此同时,全国国立大学也出现了教育质量下降、师范性与学术性冲突,以及大学内部行政职权格局冲突等问题。
2020年03期 No.233 35-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2K] - 尹建锋;陈晴晴;
"尊圣"与"治学"成为古代书院教育文化传承的两大脉络,两者分别主要体现在书院的仪式与学规中,互相渗透。对书院仪式和学规进行制度文化分析:仪式中的祭祀与开讲表达了"尊圣"的教育信仰,崇拜祖先与师友讲习表达了特定的教育理念,确立了教育制度的基石;书院学规规范了"治学"的教育行为,包括制度规范、学术权威与自主办学三个方面。通过分析发现,书院教育文化蕴含着信仰自主、学术自由、人格平等和办学自主等现代教育价值观。由此获得现代启示:批判吸收古代书院教育文化,培育现代大学教育信仰;借鉴古代书院教育的制度逻辑,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融入古代书院优秀精神文化,熏陶现代大学师生的文化气质。
2020年03期 No.233 43-50+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 余斌;张澜;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大学教师的绩效文化变迁历经四个不同的阶段:初步探索期、制度规范期、改革深化期和内涵提升期,遵循着从平均主义到多劳多得及优劳优酬、坚持引导教师回归教学本位、从业绩为本到德绩并重的三重演变逻辑。未来,需要用具备时代性、前瞻性的政策文本来指引大学教师绩效文化继续向高质量的绩效物质文化、教研一体的绩效行为文化和中庸的绩效精神文化发展,以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大学组织形象,进一步增强社会对大学的认可度与信任度。
2020年03期 No.233 5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9K] - 田友谊;邓兰;
英国著名教育家怀特海将教育的节奏分为浪漫、精确和综合运用三个阶段,指出"浪漫化"教育具有目的内在自发、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知行合一和评量质性多元的表征,有利于学生智慧习得与情感发展,契合义务教育基础性的性质和促进儿童协调发展的宗旨。我国义务教育正处于"浪漫化"的教育阶段,但当前存在以下困境:超前教育无视"浪漫化"教育的目的,过量教育僵化"浪漫化"教育的内容,无根教育固化"浪漫化"教育的形式,失衡教育窄化"浪漫化"教育的评量。复归"浪漫化"的义务教育可从以下四大途径进行探寻:遵循"浪漫化"教育目的,循序渐进开展教育;丰富"浪漫化"教育内容,张弛有度设计教育活动;创新"浪漫化"教育形式,深入生活开发课程;完善"浪漫化"教育评量,多元发展培育学生。
2020年03期 No.233 59-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5K] - 余晖;任钰欣;陈鹏燕;
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是我国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一大短板。运用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对农村幼儿园转岗教师政策的执行困境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教育实践中存在教师转岗培训效果不佳、农村幼儿园师资整体质量下滑、转岗教师职业适应困难、农村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加剧等问题。造成政策执行困境的原因包括:政策本身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执行机构组织建设滞后与执行效能低下,"压力型体制"导致的执行偏差,农村幼儿园教育环境中存在"邻里效应"。对此,采取以下措施破解政策执行困境:增强政策目标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加强执行机构组织建设以提高执行效能,修正目标群体对转岗政策的认识和态度,优化农村幼儿园教育环境。
2020年03期 No.233 65-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2K] - 郑国萍;高绣叶;
我国在家教育法律现象的出现给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和挑战。在家教育法律事实亟须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而依法规范在家教育需辨明其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义务教育阶段的在家教育法律从属于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法具有依附与从属性。在家教育法律不仅具有行政法律性质,更多体现父母、子女以及家庭教师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在家教育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要素。分析在家教育法律事实中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可促进新的在家教育法律关系的生成,以最终完成从应然法到制定法的实现。
2020年03期 No.233 73-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8K]